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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加強公路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公路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2021年修訂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特殊建設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分類 公路工程中的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城市隧道(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通道)和公路服務區加油加氣站,以及其他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建筑。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工程,屬于其他建設工程。 二、消防技術審查、專家評審、消防驗收及備案程序和審批權限 城市隧道、公路服務區加油加氣站、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候車室等,應依法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屬于其他建設工程,應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存在特殊消防設計或符合《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情形的建設工程項目需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家評審。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時,除按照《暫行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還需提交公路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 三、消防設計文件合法性審查 提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消防設計文件(或符合消防設計編制深度要求的施工圖文件),應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批準)同意。 四、跨地(州、市)的項目管轄 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時,建設單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任一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其他地(州、市)備案,由接到申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受理辦理。 五、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含消防設計)已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同意的公路工程,可按批復時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已進行消防設計但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同意或未經消防設計審查的公路工程項目,原則上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六、加強工作協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工作協同,確保公路工程消防審驗工作依法落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職責,做到應辦盡辦、程序合法,并通過新疆消防建設綜合管理系統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共享消防技術資料。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在工程監管中,對依法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工程,應組織查驗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或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或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不得準予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的應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糾正。公路工程項目在投入使用前,應查驗公路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憑證,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憑證的,不得批準投入使用。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達尼亞兒·艾山:0991-2817117(自治區住建廳) 余洋:0991-5281056(自治區交通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4年1月30日 |